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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新公务员体检标准细则

考试资讯 2025-07-21 15:10:4281未知闫沛山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新公务员体检标准细则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与新公务员体检标准细则深度解读

在公职考试的激烈竞争中,公务员录用体检作为选拔过程中的重要一环,始终备受关注。2025年,随着《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深入执行,以及新公务员体检标准细则的不断完善,这一环节的严谨性和科学性得到了进一步提升。本文将围绕这一主题,从体检标准的核心内容、变化趋势、应对策略等方面进行深度解读,为即将参加公务员体检的考生提供实用的指导和建议。

一、体检标准的核心内容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版详细规定了各项体检指标,旨在全面评估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其中,心脏疾病、血压、血液系统、结核病、消化系统疾病、肝脏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精神疾病以及视力听力等方面均有明确规定。例如,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等器质性心脏病患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患者如不需手术或已治愈且排除病理性改变,方可视为合格。血压方面,收缩压需小于140mmHg,舒张压需小于90mmHg。此外,对于视力要求,双眼矫正视力均需达到④8,特殊岗位如警察、消防等则需裸眼视力达到④8。

二、新公务员体检标准细则的变化

近年来,公务员体检标准细则在不断更新和完善。一方面,对于部分疾病的界定更加明确和细化,如血液系统疾病中单纯性缺铁性贫血的合格标准,以及结核病临床治愈后的合格条件等。另一方面,针对一些特殊岗位的需求,体检标准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例如,对于从事高空作业、潜水等特殊职业的公务员,体检标准中对视力、听力等方面的要求更为严格。同时,随着心理健康问题日益受到重视,部分岗位可能增加心理测评环节,以考察考生的抗压能力和情绪稳定性。

三、应对体检的策略与建议

面对严格的体检标准,考生需要提前做好充分的准备。首先,要了解体检流程和注意事项,熟悉各项体检指标的要求和合格标准。其次,要调整作息和饮食习惯,保持良好的身体状态。体检前应避免熬夜、饮酒等不良习惯,确保体检当天空腹、憋尿(部分检查需要)。同时,对于有可能影响体检结果的疾病或症状,应提前进行诊断和治疗。最后,要保持平和的心态,避免因紧张情绪影响体检结果。

此外,针对一些常见的体检问题,考生还可以采取一些针对性的应对策略。例如,对于血压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内容

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建立以来,录用主管机关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普遍制定下发了公务员录用体检办法和标准,这些办法和标准对选拔高素质的公务员发挥了重要作用。人事部、卫生部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机关工作的需要,坚持尊重科学的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并广泛听取医学专家、法律专家、从事录用工作人员等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制定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现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在录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体检时,参照执行。

公务员录用体检要在录用主管机关指定的县级综合性医院进行。医院要切实负起责任,选拔业务精湛、作风过硬的医务人员从事体检工作。主检医师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负责体检的医务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执行体检标准。主检医生要根据体检情况作出体检结论。体检医院要加盖公章。

在体检中遇到疑难问题时,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承担体检工作的医院要妥善处理。对于难以确诊的疾病,医院可组织专家做进一步的检查。用人单位和考生对体检结论有疑问时,允许提出复检要求。复检要求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提出。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录用主管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体检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用人单位和体检医院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体检工作,并对考生的体检结果保密。对于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参加体检的考生应当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回答有关询问。对于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实的考生,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的体检项目和标准,由录用主管机关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另行规定或批准。

附件1: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2:公务员录用体检表

公务员体检录用通用标准细则

为进一步提高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公务员局组织医学专家对《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以下简称《操作手册》)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标准》第一条修订为: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杂音;

(二)频发期前收缩;

(三)心率每分钟小于50次或大于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二、将《标准》第二条修订为: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

三、将《标准》第三条修订为: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四、将《标准》第六条修订为: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五、将《标准》第七条修订为:各种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

六、将《标准》第八条修订为:恶性肿瘤,不合格。

七、将《标准》第九条修订为: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八、将《标准》第十九条修订为: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4.8(小数视力0.6),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9(小数视力0.8),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九、将《标准》第二十条修订为: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使用人工听觉装置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十、《操作手册》根据《标准》上述条文修订情况作了相应修订。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执行修订后的《标准》和《操作手册》,切实做好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在具体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内容

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建立以来,录用主管机关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普遍制定下发了公务员录用体检办法和标准,这些办法和标准对选拔高素质的公务员发挥了重要作用。人事部、卫生部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机关工作的需要,坚持尊重科学的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并广泛听取医学专家、法律专家、从事录用工作人员等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制定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现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在录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体检时,参照执行。

公务员录用体检要在录用主管机关指定的县级综合性医院进行。医院要切实负起责任,选拔业务精湛、作风过硬的医务人员从事体检工作。主检医师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负责体检的医务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执行体检标准。主检医生要根据体检情况作出体检结论。体检医院要加盖公章。

在体检中遇到疑难问题时,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承担体检工作的医院要妥善处理。对于难以确诊的疾病,医院可组织专家做进一步的检查。用人单位和考生对体检结论有疑问时,允许提出复检要求。复检要求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提出。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录用主管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体检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用人单位和体检医院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体检工作,并对考生的体检结果保密。对于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参加体检的考生应当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回答有关询问。对于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实的考生,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的体检项目和标准,由录用主管机关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另行规定或批准。

附件1: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2:公务员录用体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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